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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刑初字第00175号(2)
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三、被告人伏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四、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上列四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国良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
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邬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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