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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刑初字第00167号(2)
一、被告人施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国良
人民陪审员  王国梅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邬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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