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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刑初字第0043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甲,无业。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经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肖义,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乙,个体户。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经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3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2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个体户。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4)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许某、陈某甲犯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甲及其辩护人肖义、被告人陆某乙、许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决定将本案延期审理,同年3月2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陈某甲在明知陈某乙不在场的情况下,指使陈某乙到伊山派出所作伪证,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扇左耳。
2、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许某劝说并指使王某甲到灌云县伊山派出所作伪证,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用右手扇左耳。2013年5月,陆某甲、许某在明知王某甲不在场的情况下,指使王某甲出庭作伪证。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许某、陈某甲的供述,未到庭证人王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口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及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许某、陈某甲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陆某乙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许某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乙、许某、陈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辩称:希望从轻处理。被告人陆某甲辩称:其主观恶性不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理。
被告人陆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陆某甲妨害作证行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2、被告人陆某甲是否被打还有待查实。3、如果陆某甲没有被打,则陆某甲涉嫌的罪名应当是诬告陷害罪。4、证人陈某乙、王某甲不构成伪证罪,被告人陆某甲构成妨害作证罪的前提不成立。5、被告人陆某甲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3月5日,在灌云县公安局对金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陈某甲在明知陈某乙不在场的情况下,指使陈某乙到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作虚假证明,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扇左耳。
2、2013年3月5日,在灌云县公安局对金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许某在明知王某甲不在场的情况下,劝说并指使王某甲到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作虚假证明,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扇左耳。2013年5月,在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陆某甲、许某指使王某甲出庭作虚假证明,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扇左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证明:其被金某打的事情,派出所把卷宗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调解也没有成功,其和许某商量找证人去作证。2013年3月份一天上午,其接许某电话说证人找到了,在派出所门口见面后,其告诉许某找的证人(王某甲)就是其被打的,其跟许某怕王某甲到派出所说错了,就教他做笔录的时候怎么对派出所人讲,其对王某甲说:“你到派出所以后,做笔录的时候就跟民警说,打仗那天你在振兴车站等客的,你看到金某在其面前一抓,捣其身上两拳,用巴掌在其左边耳朵上打一巴掌”。教好以后,其就让许某带王某甲到派出所做笔录,其打电话给其大哥陆某乙,让陆某乙到派出所来看看。其对大哥陆某乙、大嫂陈某甲说,许某找了一个小男孩来作证,其和许某已经教那个小男孩到派出所怎么作证了,还缺一个证人,其几人在一起商量,再找个人来作伪证。陈某乙是其嫂子陈某甲叫过来的,其和陆某乙劝陈某乙,说两家是亲戚,帮帮忙去作个证。陈某乙被说通了,答应到派出所帮其作伪证。其跟陆某乙在车上教陈某乙到派出所怎么说,陆某乙也在旁边教陈某乙。后就找伊山派出所处理其案子的民警谈话的。过了一两个月,法院传王某甲、陈某乙去法庭作证,王某甲不想去,其就让许某去劝王某甲,开庭前其请他吃饭,开庭时,王某甲在法庭上按其教他讲的话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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