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刑初字第00436号(2)
2、被告人陆某乙的供述,证明:陆某甲跟金某打仗的事情大半年没有处理掉。2013年3月份一天上午,其小弟陆某甲说他让许某找的两个证人,其中一个人来不了,其跟陈某甲、陆某甲商量,陈某甲想到亲戚陈某乙,其几人都赞成,陈某乙说打仗时她不在场,没有办法证明,也不敢证明,其就在旁边劝的,说都是亲戚,帮忙到派出所作证,不会有事的。在其几个劝说下她答应作伪证。陈某甲教她怎么说,大体意思是教她说那天准备去新浦,在振兴车站包子店吃包子时,看到一个二十多岁、高个子男的打一个三十多岁、矮个子男的一耳光。还有一个是许某找的跑三轮车的青年叫王某甲。陈某甲买点东西给陈某乙家小孩吃,那个小青年是给钱的,不是陈某甲给的就是陆某甲给的。
3、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明:打架发生后,其老板陆某乙叫其找几个证人作证,其就找王某甲去作证,王某甲有点犹豫,其说不碍事,耽误时间其给补偿。后王某甲被陆某乙喊上车,其对王某甲说:陆老板教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万一出事,其跟陆老板替你顶着。打架时其在场,其先被打的,陆某甲有没有被金家人打其没看见,也没看见王某甲在现场。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陆某甲被打的事情一直没有处理掉,许某说找好两个证人,一个在工地上来不了,其就打电话给陈某乙,让陈某乙帮作个证。陈某乙说打仗时她也不在场,没有看见。其就对陈某乙说不碍事,其教她怎么说,就说那天坐车上新浦,在振兴车站看到他们打仗。其教陈某乙的时候,陆某乙、陆某甲也在旁边劝陈某乙,劝她到派出所作伪证,接着陆某甲就具体教陈某乙怎么作证。后来法院传她开庭时作证,她没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乙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5日上午10点多,陈某甲打电话叫其作证。其不在现场,不知道陆某甲打架的事,陈某甲、陆某乙、陆某甲劝其,其考虑到亲戚关系,就答应到伊山派出所去作伪证。陈某甲教其说是在伊山镇振兴车站对面包子店看见南边路口有人打架,姓金的20多岁男子用巴掌扇了陆某甲左耳朵一下。后其在派出所作证时就按陈某甲教的话告诉派出所办案民警,做完笔录后民警又叫其辨认嫌疑人,其不认识那个姓金的,陆某甲站在边上,凑过来一下指出姓金的,其知道这是陆某甲给其暗示,其就指着照片上的那个人说就这个。
2、证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许某(外号许某)找其去帮陆某甲作伪证,其认不得他们而且不在场。陆某甲他们说事成之后不会亏待其,还请其抽烟吃饭喝酒,其就答应了。陆家跟金家打仗时,其还在无锡。许某把其带到陆某乙和陆某甲那里,吃饭时,一个作证的女的对其说“作证很简单,不要被派出所人吓着,也没有什么,大哥(陆某乙)教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就行了”。陆某甲说事情办好没有问题,也没有什么事情,出事他顶着。陆大子也找其喝酒,让其帮陆某甲。喝过酒,其跟陆某甲步行去派出所,陆某甲说“你到派出所说你开××车在路边等客,看见大巴车停在那,围了一群人,你去看热闹的,看到金某甲家二儿子一手抓陆某甲衣领,另一只手在陆某甲耳朵上打的。是在大巴车后边的死角处打的,摄像头拍不到”。许某对其说:“陆老板教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有事的话我跟陆大子跟你顶着”。后陆某乙喊其下车跟他一起去派出所谈话。许某在其××车那儿给其二百元辛苦费,法庭作证后,陆某甲对象给其对象钱和牛奶。
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4、5月份,其收到法院给王某甲的传票叫他出庭作证,据其所知,振兴车站大客车老板发生纠纷时,其弟弟王某甲不在场,其担心他作假会出事,叫他不要去,但他根本不听。是许某(许某)叫他去帮一方作证的。
4、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王某甲为陆某甲事情被许某(许某)请去作伪证,后来事情败露了,怕金某甲(金某父亲)追究他责任,请金某甲吃饭赔礼道歉。王某甲在振兴车站跑三轮车,许某是振兴车站黄牛,许某经常介绍一些客给王某甲拉,许某叫王某甲作伪证,王某甲恼不起他,才同意去作证的。
5、证人霍某的证言,证明:其是灌云县移动公司振兴车站营业厅职员,原来营业地点在振兴车站对面,有摄像头,2012年10月有穿警察制服的人来调录像,但其没看到有什么人在其们门口打仗。
(三)辨认笔录,证明:许某辨认王某甲、陈某甲、陆某乙,陈某甲辨认王某甲,陆某乙辨认王某甲,陈某乙辨认陈某甲、陆某乙。
(四)书证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许某、陈某甲的自然情况。
2、发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陆某甲、许某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陆某乙系投案。
4、金某故意伤害案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起诉书、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函、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灌云县公安局撤回函及金某在其故意伤害案中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证明金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处理情况。
关于被告人陆某甲提出“其主观恶性不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理”的辩解,本院将在量刑时依法综合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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