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灌刑初字第00050号
公诉机关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9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03月02日以灌检诉刑诉(2014)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灌云县公安局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供被告人于某死亡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于某于2014年12月1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凤玲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宏颖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