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刑初字第0043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售货员,住灌云县。户籍所在地灌云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住灌云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4)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犯伪证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陆某甲、陆某乙、陈某乙指使下,到伊山派出所故意作虚假证明,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扇左耳,意图陷害他人。
2、2013年3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许某、陆某甲、陆某乙的劝说指使下,到伊山派出所故意作虚假证明,后又于2013年5月在陆某甲、许某指使下,出席法庭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扇左耳,意图陷害他人。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的供述,未到庭证人陆某甲、陆某乙、许某、陈某乙、王某乙、陈某丙、霍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户口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3月5日,在灌云县公安局对金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在陆某甲、陆某乙、陈某乙的指使下,到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故意作虚假证明,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扇左耳,意图陷害他人。
2、2013年3月5日,在灌云县公安局对金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在许某、陆某甲、陆某乙的劝说指使下,到灌云县公安局伊山派出所故意作虚假证明,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扇左耳,意图陷害他人。2013年5月,在灌云县人民法院审理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在陆某甲、许某指使下出庭作虚假证明,证明其亲眼看到陆某甲被金某扇左耳,意图陷害他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明:2013年3月5日上午10点多,陈某乙打电话叫其作证。其不在现场,不知道陆某甲打架的事,陈某乙、陆某乙、陆某甲劝其,其考虑到亲戚关系,就答应到伊山派出所去作伪证。陈某乙教其说是在伊山镇振兴车站对面包子店看见南边路口有人打架,姓金的20多岁男子用巴掌扇了陆某甲左耳朵一下。后其在派出所作证时就按陈某乙教的话告诉派出所办案民警,做完笔录后民警又叫其辨认嫌疑人,其不认识那个姓金的,陆某甲站在边上,凑过来一下指出姓金的,其知道这是陆某甲给其暗示,其就指着照片上的那个人说就这个。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明:许某(外号许某)找其去帮陆某甲作伪证,其认不得他们而且其不在场。陆某甲他们说事成之后不会亏待其,还请其抽烟吃饭喝酒,其就答应了。陆家跟金家打仗时,其还在无锡。许某把其带到陆某乙和陆某甲那里,吃饭时,一个作证的女的对其说“作证很简单,不要被派出所人吓着,也没有什么,大哥(陆某乙)教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就行了”。陆某甲说事情办好没有问题,也没有什么事情,出事他顶着。陆大子也找其喝酒,让其帮陆某甲。喝过酒,其跟陆某甲步行去派出所,陆某甲说“你到派出所说你开××车在路边等客,看见大巴车停在那,围了一群人,你去看热闹的,看到金某乙家二儿子一手抓陆某甲衣领,另一只手在陆某甲耳朵上打的。是在大巴车后边的死角处打的,摄像头拍不到”。许某对其说:“陆老板教你怎么说你就怎么说,有事的话我跟陆大子跟你顶着”。后陆某乙喊其下车跟他一起去派出所谈话。许某在其××车那儿给其二百元辛苦费,法庭作证后,陆某甲对象给其对象钱和牛奶。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陆某甲的证言,证明:其被金某打的事情,派出所把卷宗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调解也没有成功,其和许某商量找证人去作证。2013年3月份一天上午,其接许某电话说证人找到了,在派出所门口见面后,其告诉许某找的证人(王某甲)就是其被打的,其跟许某怕王某甲到派出所说错了,就教他做笔录的时候怎么对派出所人讲,其对王某甲说:“你到派出所以后,做笔录的时候就跟民警说,打仗那天你在振兴车站等客的,你看到金某在其面前一抓,捣其身上两拳,用巴掌在其左边耳朵上打一巴掌”。教好以后,其就让许某带王某甲到派出所做笔录,其打电话给大哥陆某乙,让陆某乙到派出所来看看。其对大哥陆某乙、大嫂陈某乙说,许某找了一个小男孩来作证,其和许某已经教那个小男孩到派出所怎么作证了,就是还缺一个证人,其几人在一起商量,再找个人来作伪证。陈某甲是其嫂子陈某乙叫过来,其和陆某乙劝陈某甲,说:两家是亲戚,帮帮忙去作个证。陈某甲被说通了,答应到派出所帮其作伪证。其跟陆某乙在车上教陈某甲到派出所怎么说,陆某乙也在旁边教陈某甲。后就找伊山派出所处理其案子的民警谈话的。过了一两个月,法院传王某甲、陈某甲去法庭作证,王某甲不想去,其就让许某去劝王某甲,开庭前其请他吃饭,开庭时,王某甲在法庭上按其教他讲的话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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