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灌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农民,住灌云县。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杜宝燕、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与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死亡。
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对起诉指控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苏G×××××号自卸车,沿灌云县圩伊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灌云县四队镇鲁杨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马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马某死亡,电动车损坏,酿成事故。该事故,被告人郑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查:事发后,被告人郑某能主动报警,但在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勘查过程中,谎称肇事驾驶员已离开现场后弃车逃逸。当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在去灌云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中,又谎称肇事驾驶员是臧某,后在臧某陈述被告人郑某叫其顶罪后才如实交待犯罪事实。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马某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且被害人马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郑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徐某、臧某、陈某、戚某、丁某、龚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车检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过磅单,调解协议、收条、情况说明、领款据、谅解书,户口证明,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弃车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害人的近亲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