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灌刑初字第00362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本院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止)。
二、被告人高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16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吉建平
人民陪审员  孙千祝
人民陪审员  侍天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丹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