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环刑初字第00001号(2)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罚金已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甲非法开采存放在赣榆区沙河镇李曹埠村石梁河泄洪道(老新沭河)李曹埠段现场残存的砂矿2052.66立方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燕
审 判 员 钱兴红
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石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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