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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43号
原告吴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农民。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涛、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诉称,1999年9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草率到东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举行婚礼。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为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和打架。2000年11月20日,原告生下一名男孩,取名王某一;2009年9月26日,原告又生下一名男孩,取名王某二。由于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根本无法共同生活,2010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开始正式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认识仅四个月即登记结婚。双方现在已正式分居达四年之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特诉离婚,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次子王某二归原告抚养,长子王某一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在庭审中辩称:一、我不同意离婚。二、子女抚养问题不同意。三、说草率结婚是假话,我们是经原告亲大姑介绍的,是整整一年结的婚,说夫妻性格不合天天打架不对,我们结婚长时间感情不合是假话。说2010年正式分居不是事实,原告是为了出国打工,她出国才回来,她回来也没回家,我在苏州打工,她打电话告诉我回来后我就回来的。
经审理查明:1999年春天,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9月定亲。××××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11月20日生长子王某一,2009年9月26日生次子王某二。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吴某于2010年8月出国打工至2014年11月回国。现原告吴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诉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和两名子女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在相处一段时间后定亲,并在进一步了解一段时间后自愿登记结婚,可以看出双方是经充分了解后并经慎重考虑后才自愿结婚,应认为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也属夫妻生活中常见情况,需要夫妻双方求大同存小异,共同化解家庭矛盾。本院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状况和离婚原因后,认为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相互宽容,双方有和好可能,所以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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