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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46号
原告沈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仇 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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