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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34号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宋康、张娜,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甲。
委托代理人殷维君。
原告高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康、被告杜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殷维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2011年,高某从网上结识杜某甲并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二人生有一女杜某乙,××××年××月××日,二人在东海县民政局登记并领取结婚证。2013年10月,二人共同购置位于东海县西双湖晶都瑞嘉花园房产一处。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被告对家庭严重不负责任,经常打骂原告并实施冷暴力,被告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因孩子为女孩,不给孩子生活费。同时,被告经常赌博。被告上述一系列的行为已经给原告及其女儿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2012年至今,二人分居,原告平时住在原告父母家。据此,原、被告二人感情基础薄弱,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女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被告杜某甲在庭审中辩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1年原告与答辩人相识并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女,后因原告经常和他人上网聊天关系暧昧,遂发生纠纷,原告就回娘家居住,答辩人考虑到孩子的成长,不愿与其离婚,就找他人说合,并于××××年××月××日在东海县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登记,原告仍不愿和好和回家居住,为了进一步缓和关系,答辩人的父母便出资为答辩人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将原告的名字也写进了房产证,可原告并不领情,决意与我离婚,现考虑到实际生活状况,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不同意离婚,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天,原告高某与被告杜某甲在网上聊天时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杜某乙,××××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庭审中,原告陈述双方自2012年12月分居;被告陈述双方自2014年春节后分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双方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告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和被告方提交的聊天记录、《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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