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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84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仇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习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长女季玲,××××年××月××日生育长子季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不务正业,无所事事,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因此离家已有五六年,这五六年来原被告一直两地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离婚,长女季玲、长子季新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季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与被告季某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季玲,××××年××月××日生育长子季新。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结婚申请书登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于离婚纠纷,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依目前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于原告马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季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自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逾期不交,则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仇 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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