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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042号
原告颜某。
委托代理人钱涛,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
原告颜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的委托代理人钱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诉称:2013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被告多次共收取原告彩礼达10万元之多。同时,被告还收取原告一枚金戒指(价值4000余元)以及一条金项链(价值4000余元)。××××年××月××日,原、被告到东海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农历三月二十八,原、被告双方举行婚礼。因为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后,被告竟然带领家人殴打原告家人。2014年11月24日,被告竟然带领家人从原告家中拉回用彩礼购买的陪嫁物品(具体为:①冰箱一台;②洗衣机一台;③松木餐桌一套;④两个水壶;⑤电饭煲一个;⑥煤气灶及液化气罐一套等)。同时,被告还顺手牵羊,还把原告家的下列物品(具体为:①水曲柳木床一张;②水曲柳化妆台一个;③创维液晶电视一台;④方正台式电脑一套;⑤四床新棉被;⑥福娃牌床垫一张;⑦上海申花牌洗衣机一台等)一并拉走。现在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根本无法共同生活,加之双方早已开始正式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原、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现在已正式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别是被告家殴打原告家人,强行拉走陪嫁物品及原告家的物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为此,特诉离婚,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至于原告索回婚姻财产及索回被运走物品一事,原告保留进一步起诉之权利。
被告范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颜某与被告范某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到东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14年8月6日生长子颜某一。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有时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颜某经本院传票通知,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原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以及本院调取的颜某一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与被告范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存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婚后于2014年8月6日生长子颜某一,现被告范某分娩后还未满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原告颜某不得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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