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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77号
原告陶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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