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023号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陆大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明泽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