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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房民初字第00082号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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