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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张恒(另案处理)将一包重约1.5克的冰毒送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桥西侧,并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寻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持异议,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张恒(另案处理)将一包重约1.5克的冰毒送到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桥西侧,并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李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供述:2014年8月的一天下午,我和张恒在他家车库,李某打电话给他后,张恒把李某号码给我,又把一小包用卫生纸包着的冰毒给我,叫我到幸福桥跟李某联系,向李某要500元,并说送一趟给我50元,我把冰毒装裤子口袋,走到幸福桥,李某开车过来,我把冰毒给他,他给我400元,回到张恒车库,把钱给张恒,他来气骂我一顿,说价格低了,我和他吵一架,生气走了。
2、同案人张恒供述: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是在2014年的8月份的的一天下午,我和陈某在我家车库玩,李某打电话,问我有没有东西,我说帮联系看看,当时我手里正好有两小包东西,我把李某号码给陈某,叫他帮我跑一趟,跑一趟给他50元,他就答应了,我把一包用卫生纸包着的冰毒给陈某,叫他收李某500元,他就去了,不到一小时,陈某回来给我400元,我说只收400元,那100元算你的,他说随便,我们俩吵一架,他就走了。
3、证人李某证言: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两三点钟,我打电话给张恒温能不能联系到东西(就是冰毒),他说给我个号码,让我自己联系,我就打他给我的号码,一个男的接电话,问我什么事,我说拿东西,他说现钱,我问他在那里,他说在幸福桥,我就去了,给他400元,他给我一包冰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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