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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70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系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监理员,住东海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5月6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4月16日、5月9日,利用担任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监理员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擅自为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的王某替考科目一考试,未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考核科目四考试,致使不具备驾驶资格的王某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后,于2012年10月15日在东海县黄川镇家和村南北水泥路上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为南通市徐平等22人办理驾驶证,后被东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理。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证人郭某、王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无实质性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4月16日、5月9日,利用担任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监理员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擅自为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的王某替考科目一考试,未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考核科目四考试,致使不具备驾驶资格的王某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后,于2012年10月15日在东海县黄川镇家和村南北水泥路上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供述:从档案中可以看出,王某在2009年4月16日这天,科目一先是没考过关,然后下午下班后我又替他考的,最后成绩单上记载他在13分钟就通过了理论考,王某《成绩单》上的签名,应该是后来补签的。如果不是替考,王某不能在2009年4月16日通过科目一的考试,就拿不到驾驶证,如果我严格按照19项标准要求王某的科目四考试,他不能通过考试。按照考试标准的要求,王某没有去考科目三,他不能拿到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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