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东刑初字第70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系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监理员,住东海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5月6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中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4月16日、5月9日,利用担任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监理员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擅自为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的王某替考科目一考试,未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考核科目四考试,致使不具备驾驶资格的王某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后,于2012年10月15日在东海县黄川镇家和村南北水泥路上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为南通市徐平等22人办理驾驶证,后被东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理。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证人郭某、王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无实质性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4月16日、5月9日,利用担任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监理员的职务便利,滥用职权,擅自为参加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的王某替考科目一考试,未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考核科目四考试,致使不具备驾驶资格的王某取得拖拉机驾驶证后,于2012年10月15日在东海县黄川镇家和村南北水泥路上驾驶变型拖拉机发生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供述:从档案中可以看出,王某在2009年4月16日这天,科目一先是没考过关,然后下午下班后我又替他考的,最后成绩单上记载他在13分钟就通过了理论考,王某《成绩单》上的签名,应该是后来补签的。如果不是替考,王某不能在2009年4月16日通过科目一的考试,就拿不到驾驶证,如果我严格按照19项标准要求王某的科目四考试,他不能通过考试。按照考试标准的要求,王某没有去考科目三,他不能拿到驾驶证。
2、证人郭某的证言:我从2009年左右开始在东海县农机监理所做黄牛,就是帮车主年审,办证、买保险等。农机监理所审车的人有赵某、徐峰、杨文军,这三人是外检,我办理审车业务一般都是通过赵某。我干黄牛后一直通过赵某办驾驶证,每个考证人交给赵某的930元或950元后,开始时他会要求考试的人必须来考试,赵某亲自帮考试人做完理论考试,再在其他考试科目上帮忙,保证百分之百过关。
3、证人王某的证言:我2012年12月因驾驶农用车交通肇事被东海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我驾驶证是通过黄牛包我过的,理论考不是我考的,其他的科目也是做个样子。事情过了几年了,我想不起来黄牛是什么样子了。我给了900多元给黄牛。过一段时间黄牛通知我来参加理论考试,我按时来后黄牛让我到理论考试的房间考试,告诉我考不及格也不用管只管自己离开就行了,我在上班时间进去考试后,只考了60多分,不合格,出去我告诉黄牛我不合格,黄牛说再给30、50块钱就合格了、不用再考了,我就给黄牛4、或者50元,黄牛当时就告诉我理论考过关了,并定下来时间让我来参加路考。我按时(可能是一天上午)到农机监理所参加路考,就是开着一辆大拖拉机在农机局大门口出去,在前面路上向东开没多远从红绿灯右转弯,从路南的人行道转回来就过关了,当天有桩考,就是划两条白线,我自己开着车过去再回来,也没人管我,告诉考官考完了就行了,甚至有的人向车上一坐,告诉考官考完了就过关了,没有其他考试,这样全部考试就结束了,后来我果然拿到了驾驶证。
4、书证,东海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工作职责、东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东农机(2013)10号《关于对赵某私自办理证照的处理意见》、王某拖拉机驾驶人档案材料及驾驶证、行驶证、东海县公安局东公交认字(2012)第710号交通肇事事故认定书、东海县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明(1)赵某因违反规定为南通市徐平等22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于2013年3月25日被东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给予收回并吊销五证,没收非法所得3370元,扣除2012年度绩效工资和目标管理奖,并处罚金4万元,待岗限期调离的处理。(2)王某取得驾驶证情况及其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