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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705号(2)
5、发破案、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
关于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某于2012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为南通市徐平等22人办理驾驶证,后被东海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处理的指控。本院审查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该行为不符合遭受重大损失立案标准,不能作为犯罪事实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学利
代理审判员  秦 臻
代理审判员  严正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梦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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