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刑初字第12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解某,农民,住山东省临沭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宋康,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某及其辩护人宋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3月至6月29日间,多次与孙崇建、李守沂(已判决)驾驶鲁Q×××××轿车到东海县境内,采取爬杆剪线等手段盗窃通讯电缆线,涉案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47560.64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3月22日夜,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驼峰乡驼南村村部前面,盗窃规格为600对的电缆线63米,价值人民币7035.4元。
2、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3月29日凌晨,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青湖镇西丰墩村村部附近,盗窃规格为400对的电缆线94米,价值人民币4028.84元。
3、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4月15日22时许,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青湖镇青新村中心水泥路路南,盗窃规格为300对的电缆线和规格为400对的电缆线各40米,价值人民币2755.5元。
4、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4月的一天夜里,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石榴街道兴隆村西边,盗窃规格为300对的电缆线60米,价值人民币3214.5元。
5、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6月3日夜,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青湖镇小店村村部北面,盗窃规格为600对的电缆线及规格为300对的电缆线各64米,价值人民币5846.3元。
6、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6月3日夜,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原横沟乡罗庄村村西,盗窃规格为400对的电缆线69米,价值人民币2720.4元。
7、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6月4日凌晨,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原横沟乡西连湾村村部附近,盗窃规格为300对的电缆线及规格为400对的电缆线各44米,价值人民币3030.8元。
8、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6月26日凌晨,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青湖镇东丁旺村东西水泥路旁,盗窃规格为600对的电缆线50米,价值人民币5641.8元。
9、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6月29日凌晨,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青湖镇西丰墩村村部附近,盗窃规格为400对的电缆线94米,价值人民币5202.9元。
10、被告人解某于2013年6月29日凌晨,与孙崇建、李守沂到东海县驼峰乡上林村村部西边,盗窃规格为300对的电缆线104米,价值人民币8084.2元。
被告人解某于2014年9月17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陈卫卫、宋瑞军、宋信、钮杰、刘爱君、郑立勋、张长玲、郑涛的陈述,被告人解某及其同案人孙崇建、李守沂的供述与辩解,本院所作的(2014)连东刑初字第164、376号刑事判决书,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出具的东价证刑字(2013)303号价格鉴证意见,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身份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共同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解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解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解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解某是自首”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解某提出的“自己作用较小”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解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解某与他人结伙作案,在盗窃过程中只是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点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解某是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多次参与盗窃,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7560.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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