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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刑初字第11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甲,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被东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臧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臧某甲于2014年7月中旬至8月初,多次组织臧某乙、臧国富、魏某等人在东海县李埝乡山西头村用“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臧某甲安排他人从中抽头10000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臧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款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臧某乙、臧某丙、魏某等人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回单,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臧某甲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臧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臧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秦臻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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