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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刑初字第153号(2)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戴培培
代理审判员  陈珍珍
代理审判员  秦 臻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姜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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