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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刑初字第27号(4)
一、被告人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尹某乙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618222元、丧葬费25639.5元,共计643861.5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甲、尹某乙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珍珍
代理审判员  严正兵
代理审判员  秦 臻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梦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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