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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江苏省东海县公安局民警,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海珍,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闫海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11年12月,利用担任东海县看守所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为在押人员陈某乙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乙行贿的人民币8588元和“苹果牌”ipad1平板电脑一个。经鉴定,“苹果牌”ipad1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673元。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退还了陈某乙母亲张某人民币10000元。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东海县公安局党委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价格鉴证意见、发破案经过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辩称平板电脑是陈某乙主动借给其玩的。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及时退还了涉案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利用担任东海县看守所管教民警的职务便利,为在押人员陈某乙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陈某乙行贿的入所前自用的“苹果牌”ipad1平板电脑一个和人民币8588元。经鉴定,“苹果牌”ipad1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673元,合计款物价值人民币11261元。
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经和陈某乙母亲张某协商后,将已被其损坏的平板电脑折价,共计退还了张某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杨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龙某某、网上逃犯李某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在2011年担任东海县看守所管教民警时,为在押人员陈某乙谋取利益,于2011年10月至12月间,收受陈某乙一个ipad1平板电脑和从陈某乙支付宝及网银账户中两次转走人民币8588元,后于2013年1月21日共计退给了陈某乙母亲张某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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