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刑初字第116号(2)
一、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朱某人民币110000元。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学利
代理审判员 陈珍珍
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尹梦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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