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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2年1月开始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名都花苑开设“社区服务站”,进行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4月5日、2013年4月25日被东海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非法行医,于2013年11月18日再次被东海县卫生局查获并取缔。
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东海县卫生局东卫医罚字(2012)79号、东卫医罚字(2012)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取缔决定书、东海县卫生局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严正兵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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