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连东刑初字第98号(2)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已就交强险外的损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信农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其提出的“朱某的驾驶证、行驶证无效,在交强险范围内保留追偿权”的辩解意见,经查,驾驶证、行驶证的状态不影响其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至于追偿权可在赔付之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孟某丁的各项损失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人民币115625.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 臻
代理审判员  严正兵
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