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连东刑初字第8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个体,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利用含动物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加工而成的油料生产“食用油”,仍多次将用鸡碎皮等废弃物火炼成的“毛油”销售给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其中5.45吨被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用于生产“食用油”,涉案金额为37758元。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连金源商(2013)006号、007号报告书;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2011年部分明细账;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的手机彩铃内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二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二终字第003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树圣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然提供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是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某庭审时自愿认罪,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至5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利用含动物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加工而成的油料生产“食用油”,仍三次将其利用从他处收购的鸡肉加工废弃物火炼成的“鸡油”销售给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其中5.45吨被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用于生产“食用油”,涉案金额为3775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1月至5月,其明知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油,仍三次向该公司销售用从东辛农场冷冻厂收购的鸡板油、鸡碎皮等鸡肉加工废弃物火炼的“鸡油”。
2、证人李树圣证言,证实灌云张某卖给其公司(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鸡毛油有三四次,其公司进的原料中的鸡油、鸭油、鹅油主要用于生产食用油,小部分用于生产饲料油。
3、李树圣辨认张某笔录,证实张某就是向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提供原料油的灌云人。
4、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2011年部分明细账,证实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分别2011年1月15日、4月7日、5月17日三次从灌云张某手中收购鸡油的数量和金额。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刑二终字第0032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二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判刑的事实。
6、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证实该公司基本情况。
7、连金源商(2013)007号会计审计报告,证实李伟等11人在2011年-2012年3月向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提供原料情况。
8、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手机彩铃内容,证实该公司为对外宣传是食品生产企业。
9、被告人张某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身份情况。
10、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仍然提供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是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