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连东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甲,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住东海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农民,住东海县。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甲、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孙某甲与张某甲、陈某某、张某乙、冯某某、孙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交叉结伙,通过撬锁开车、撬门入室等方式,先后在东海县境内、赣榆区、海州区等地实施盗窃,共窃得电动自行车14辆、电动三轮电动车10辆,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2202元。其中被告人孙某甲参与盗窃18起,数额为50705;被告人张某甲参与盗窃10起,数额为24734;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7起,数额为21697;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参与盗窃1起,数额为2541。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孙某甲与张某甲、冯某某、孙某于2013年11月13日0时许,至东海县牛山街道东城美苑小区16号楼前,采取撬门入室的方式,盗走洪某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白色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和一辆蓝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刘某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银白色安琪儿牌电动三轮车、孙某乙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黄色小飞哥牌电动自行车。经价格鉴定,被盗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540元、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20元、安琪儿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小飞哥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