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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刑初字第293号(2)
被告人马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秦 臻
代理审判员  严正兵
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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