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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085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同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民,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亚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新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得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简称“中铁四局”)正在对淮沭新河北堤连云港市海州区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进行路面平整,便带人强行阻止中铁四局施工,并打着义务为村民修路的幌子,自行雇佣挖掘机、压路机,购买石子等材料在该路段施工,后中铁四局被迫停止施工。2014年3月20日,中铁四局继续在该路段施工,被告人马某甲再次带人阻拦,并以索要施工费的名义,要求中铁四局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否则就不允许中铁四局使用该道路。2014年3月25日,中铁四局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支付被告人马某甲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辩称,2014年2月底3月初,他想为村民修条路,就雇佣了人员、设备等在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上施工,当时没有人在那施工也没人告知他不允许施工,3月20日前,中铁四局有个叫葛某的找他,赔偿了他40000元的材料费和机械费,还让他写了一份收条。他并没有向中铁四局索要100000元,他为了修路前期投入了33000多元。
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没有敲诈的故意,且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恶性极小,依法应减轻处罚;2、本案认定数额有误,应扣除马某甲前期投入的33000余元,且马某甲已将40000元全额退还,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中铁四局在取得淮沭新河北堤连云港市海州区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使用维护许可后,便对该路段路面进行平整。同年2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得知中铁四局上述施工情况后,便带人强行阻止中铁四局施工,并打着义务为村民修路的幌子,自行雇佣挖掘机、压路机,购买石子等材料在该路段施工,后中铁四局被迫停止施工。2014年3月20日,中铁四局继续在该路段施工,被告人马某甲再次带人阻拦,并以索要施工费的名义,要求中铁四局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否则就不允许中铁四局使用该道路。2014年3月25日,中铁四局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支付被告人马某甲人民币40000元。当日,马某甲向中铁四局出具了收到4万元的收条一份,并注明“确保该路段不再阻止中铁四局连盐铁路一分部正常施工、对该路段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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