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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085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同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新民,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亚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新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得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简称“中铁四局”)正在对淮沭新河北堤连云港市海州区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进行路面平整,便带人强行阻止中铁四局施工,并打着义务为村民修路的幌子,自行雇佣挖掘机、压路机,购买石子等材料在该路段施工,后中铁四局被迫停止施工。2014年3月20日,中铁四局继续在该路段施工,被告人马某甲再次带人阻拦,并以索要施工费的名义,要求中铁四局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否则就不允许中铁四局使用该道路。2014年3月25日,中铁四局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支付被告人马某甲人民币4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甲辩称,2014年2月底3月初,他想为村民修条路,就雇佣了人员、设备等在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上施工,当时没有人在那施工也没人告知他不允许施工,3月20日前,中铁四局有个叫葛某的找他,赔偿了他40000元的材料费和机械费,还让他写了一份收条。他并没有向中铁四局索要100000元,他为了修路前期投入了33000多元。
被告人马某甲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马某甲的行为没有敲诈的故意,且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恶性极小,依法应减轻处罚;2、本案认定数额有误,应扣除马某甲前期投入的33000余元,且马某甲已将40000元全额退还,社会危害性极其轻微,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中铁四局在取得淮沭新河北堤连云港市海州区马庄至包庄段防汛道路使用维护许可后,便对该路段路面进行平整。同年2月13日,被告人马某甲得知中铁四局上述施工情况后,便带人强行阻止中铁四局施工,并打着义务为村民修路的幌子,自行雇佣挖掘机、压路机,购买石子等材料在该路段施工,后中铁四局被迫停止施工。2014年3月20日,中铁四局继续在该路段施工,被告人马某甲再次带人阻拦,并以索要施工费的名义,要求中铁四局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否则就不允许中铁四局使用该道路。2014年3月25日,中铁四局为不影响施工进度,被迫支付被告人马某甲人民币40000元。当日,马某甲向中铁四局出具了收到4万元的收条一份,并注明“确保该路段不再阻止中铁四局连盐铁路一分部正常施工、对该路段的正常使用”。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甲近亲属在案发后已代为退赔中铁四局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某甲庭前供述及辩解,证明他为了方便道口村马庄(现统称新陇村)村民上坟祭祖,在2014年过完年正月一天,打电话向村支书王某乙汇报了这个想法,王某乙表示支持,他还找了村民代表,大家都同意。2014年3月份,他就租用了机械、雇佣驾驶员将路面压实,并购买了石子等铺在路面上,在准备打水泥时,中铁四局施工人员葛某找到他,说中铁四局施工要在淮沭新河河堤上走重型机械,不能打水泥路,愿意赔偿前期施工费用。因为费用还没结算,他算了一下费用,大概40000元钱,他就自己到中铁四局和葛某说需要赔偿40000元,葛某说要考虑。当天下午,他打电话联系葛某,约好在淮沭新河河堤上见面,在葛某车上,葛某给了他40000元现金,他给葛某打了一张条子就走了。
2、未出庭证人王某甲书面证言,证明他在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2月,中铁四局连盐铁路工程指挥部一分部项目部成立,承建蔷薇河至包庄高铁工程施工便道,他任工会主席,2014年2月份开始施工。2月13日上午约10点,施工队正在道口村马庄顾庄大桥向西约500米的河北堤上平整、加宽路面时,马某甲开了一辆车来并将车停在施工的挖掘机前,说中铁四局修路没有通知马某甲和村里,工地葛某告诉马某甲路属于水利局,中铁四局已经取得授权修路。后来马某甲就走了,他们继续施工。下午1点多钟,马某甲调来一台压路机在他们平整过的路面上压,葛某就去制止,马某甲说自己是为当地老百姓做好事,下午4点半,马某甲又运来了一车石子铺在压过的路面上,工地上杜某、吕某制止,马某甲强行铺在路上后走了。第二天,马某甲又铺了两车石子在他们平整过的路面上,当时他们路面初步平整结束就停工了。后来他们又接到通知,路面还要加宽、平整、铺石子,3月20日又继续施工,当天上午10点,马某甲又带车阻碍施工,马某甲说他修路花了100000元,要给他100000元,因为双方没谈好马某甲走了。3月21日上午,马某甲带来5、6个人阻止施工,葛某代表公司和马某甲谈,给马某甲15000元,马某甲说考虑一下。3月24日下午,马某甲又带人到工地要40000元就不阻碍施工。3月25日,葛某给了马某甲40000元,马某甲打了个收条走了。后来他们听说马某甲在外扬言,他们以后修其他路段,马某甲还会向他们要钱,公司认为马某甲的行为是敲诈,就报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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