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海刑初字第00003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井扬,无业。被告人王井扬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原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4)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井扬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亚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井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4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井扬至本市海州区海州府酒店转盘处,持木棍对正准备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王某进行威胁,抢走豪爵牌100T-2型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并驾驶该摩托车至海州区面粉厂附近,因油耗殆尽,被告人王井扬用木棍将该摩托车砸坏。后被告人王井扬步行至海州区朝阳西路光明小区西门附近、普天安小区附近,持木棍将王某的苏G×××××大众轿车左后玻璃砸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将孙燕的苏G×××××桑塔纳轿车后备箱砸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井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井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井扬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井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未提出异议。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摩托车并发还给王某。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随案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孙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井扬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光盘等证据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井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井扬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井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井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雪华
人民陪审员  刘 刚
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莹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