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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039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同为连云港市海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房忠东,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4)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房忠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韩某购买到便宜的政府淘汰二手汽车为由,骗取韩某人民币2万元。
2、2013年初,被告人王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韩某妻子找工作为由,骗取韩某人民币2.2万元。
3、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对被害人孙某谎称认识审批中心领导,以帮助孙某朋友李春荣办理旅馆营业执照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3万元。
4、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以能够在花果山帮助被告人孙某购买土地为由,骗取孙某人民币1.5万元,并伪造收款收据、土地证交给孙某。后王某甲又以办理旅馆营业执照需要消防验收、购买土地需要缴税等理由再次骗取孙某人民币约1.4万元。
5、2013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赊账为由,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南路鱼水情宾馆楼下旁边“中福在线”店内,骗走被害人王某乙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彩票。
6、2013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赊账为由,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119-3号被害人詹某经营的彩票店内,骗走詹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彩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近亲属已经退赔了上述被害人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口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害人孙某、韩某、詹某、王某乙陈述及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王某甲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中11000万元系被告人向被害人借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上述款项均系被告人以借用或者赊账的名义骗取被告人钱款,不应予以扣除,对该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信;对其所提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依法予以采信;对其所提被害人主观上有一定过错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其所提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对该点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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