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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程建生。
委托代理人张绍云。
委托代理人房之勇,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红梅。
委托代理人闫凡华,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连生。
第三人程迎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建生诉被告戚红梅、程连生、第三人程迎春确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建生提供的被告程连生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应当依法交纳公告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杨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傅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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