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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刘世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居民。
原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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