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赣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连云港市赣榆区人,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曾因犯骗取贷款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后因吸毒于2012年3月26日被赣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5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运鸿,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及其辩护人孙运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严某在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A2号楼二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张某等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其家中,容留陈某、闫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词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严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成立,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严某的刑事责任,并提出被告人严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严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严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严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仅提供场所,没有提供毒品,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严某在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A2号楼二单元502室其家中,容留张某等人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其家中,容留张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严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青河丽景小区其家中,容留陈某、闫某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陈某、闫某的证词笔录、赣榆县公安局赣公(下)决字(2012)第0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1)赣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第3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严某多次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且亦提供过毒品供他人吸食,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有前科劣迹,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韦庆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娟娟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