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9454号

原告孙XX,女,195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XX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邵XX(系原告孙XX之子),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XX号302室。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196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达路XX号201室。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XX号。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XX与被告张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的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张XX,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XX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诉称,2014年2月8日19时20分许,被告张XX驾驶牌号为皖XX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高青路近“九百家居”门口处,跨越中心双黄线向南左转时,恰遇案外人林XX驾驶牌号为沪XX轿车(副驾驶座载原告)沿高青路南侧机动车道行驶到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之交通事故。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张XX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原、被告对有关赔偿事宜多次进行交涉,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故要求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85,241.83元(以下币种相同),由被告XX财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XX财险公司在肇事车辆投保的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XX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XX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交通事故的经过和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XX财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故经过和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8日19时20分许,被告张XX驾驶牌号为皖XX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高青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高青路近“九百家居”门口处,跨越中心双黄线向南左转时,恰遇案外人林XX驾驶牌号为沪XX轿车(副驾驶座载原告孙XX)沿高青路南侧机动车道行驶到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及乘座于被告张XX驾驶车辆的案外人董光萍受伤之交通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张XX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原、被告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8,559.93元、护理费202,141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30元、营养费10,880元、残疾赔偿金521,826.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辅助器具费996元、鉴定费4,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材料复印费8元(合计885,241.83元)。
另查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孙XX至上海市东方医院急诊治疗,并于2014年2月9日到同月21日住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治疗,住院天数为11.5天;2014年2月21日至次月23日,原告孙XX住入上海市杨浦区老年医院治疗,住院天数为30天;出院后,原告多次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为治疗之需,原告孙XX共支付医疗费87,459.73元(已扣除住院伙食费600元)及交通费若干。住院治疗期间,原告支付护理费360元。此外,为治疗之需,原告另行购置辅助器具而支付996元。原告孙XX户籍地为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优山美地B21号楼3元402室,为城镇居民。2014年10月10日,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杨思派出所的委托对原告孙XX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孙XX之C5、6水平颈髓损伤伴不全瘫,致偏瘫(右侧肢体肌力4级以下),构成四级伤残;酌情给予休息期至定残日、营养期至定残日、护理期至定残日;后期内固定取出时可予以休息期60天、营养期30天、护理期30天;被鉴定人孙XX存在中度功能障碍,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的帮助,符合终身部分护理依赖。为鉴定之需,原告支付鉴定费4,000元。肇事的牌号为皖XX小型轿车所有人登记为案外人曹传超所有,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案外人曹传超为肇事车辆在被告XX财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0元。原告孙XX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参与及复印相关材料之需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及复印费8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