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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901号
  原告漆某。
  被告陈甲。
  原告漆某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某、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恋爱,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5日生一子名陈栎珲。婚前,原、被告了解甚少,婚后发现两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很大差异,并为此相互争吵到最后分居,使两人感情破裂。审理中,原告称,可能是因为其自身性格问题,其没有办法融入被告的家庭,在被告家里生活很压抑,从结婚至今没有吃过一顿安心饭。原告提出与被告的父母分开生活,但被告离不开父母,并提出让原告自己出钱租房或买房,被告在两边住,原告认为被告不成熟。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被告陈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09年初在朋友聚会上相识,恋爱1年后结婚,婚姻是建立在彼此了解、尊重且人生观、价值观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不存在了解甚少以及人生观、价值观差异等问题。婚后,为了节约,原、被告选择和被告的父母同住,父母将朝南的大房间让给原、被告住。为了支持原告工作,被告的父母在料理家务和照顾孩子上做了很多。只是为了孩子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发生过几次争执,但此系正常、难免之事,且发生的情况已属极少。为了原告的工作,全家支持原告买车、开店。孩子后来查出患恶性肿瘤,因原告工作忙,都是被告的父母照顾,几次化疗期间,原告很少陪护孩子。现孩子初步治疗结束,还有后期治疗,恶性肿瘤有5年观察期,孩子作为病孩,需要更多的照顾。孩子特别需要妈妈,每天晚上都等妈妈回来才能安心入睡。本案诉前调解时原告提出了婆媳争吵而被告没有站在原告的角度以及被告的工资卡未交给原告的问题,被告认为争吵是正常的,被告没有站在任何一方,而工资卡是否交给原告也不是大问题,婚后的家庭开支全部由被告的父母承担了,今后家庭生活、孩子看病都需要开支。以原告的工作繁忙程度和孩子的情况,原告根本没有办法照顾孩子,原告之前所称请保姆照顾孩子显然不合适。被告的家庭都是支持、照顾原告的,而且现在孩子的情况非常特殊,没有比照顾、关爱孩子更重要的事,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在这期间提出离婚令人费解,被告不知原告要求离婚的真实原因。被告希望原告重新融入家庭,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也要待孩子度过5年的观察期,等病情有明确的结论且孩子到了10岁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时,再重新考虑婚姻的离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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