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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7901号
  原告漆某。
  被告陈甲。
  原告漆某与被告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漆某、被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漆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恋爱,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5日生一子名陈栎珲。婚前,原、被告了解甚少,婚后发现两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很大差异,并为此相互争吵到最后分居,使两人感情破裂。审理中,原告称,可能是因为其自身性格问题,其没有办法融入被告的家庭,在被告家里生活很压抑,从结婚至今没有吃过一顿安心饭。原告提出与被告的父母分开生活,但被告离不开父母,并提出让原告自己出钱租房或买房,被告在两边住,原告认为被告不成熟。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币种下同)2,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
  被告陈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于2009年初在朋友聚会上相识,恋爱1年后结婚,婚姻是建立在彼此了解、尊重且人生观、价值观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不存在了解甚少以及人生观、价值观差异等问题。婚后,为了节约,原、被告选择和被告的父母同住,父母将朝南的大房间让给原、被告住。为了支持原告工作,被告的父母在料理家务和照顾孩子上做了很多。只是为了孩子问题,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发生过几次争执,但此系正常、难免之事,且发生的情况已属极少。为了原告的工作,全家支持原告买车、开店。孩子后来查出患恶性肿瘤,因原告工作忙,都是被告的父母照顾,几次化疗期间,原告很少陪护孩子。现孩子初步治疗结束,还有后期治疗,恶性肿瘤有5年观察期,孩子作为病孩,需要更多的照顾。孩子特别需要妈妈,每天晚上都等妈妈回来才能安心入睡。本案诉前调解时原告提出了婆媳争吵而被告没有站在原告的角度以及被告的工资卡未交给原告的问题,被告认为争吵是正常的,被告没有站在任何一方,而工资卡是否交给原告也不是大问题,婚后的家庭开支全部由被告的父母承担了,今后家庭生活、孩子看病都需要开支。以原告的工作繁忙程度和孩子的情况,原告根本没有办法照顾孩子,原告之前所称请保姆照顾孩子显然不合适。被告的家庭都是支持、照顾原告的,而且现在孩子的情况非常特殊,没有比照顾、关爱孩子更重要的事,原告作为孩子的母亲在这期间提出离婚令人费解,被告不知原告要求离婚的真实原因。被告希望原告重新融入家庭,如果原告坚持要求离婚,也要待孩子度过5年的观察期,等病情有明确的结论且孩子到了10岁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时,再重新考虑婚姻的离合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初在朋友聚会上相识而开始恋爱,2010年1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12月15日生一子名陈栎珲。婚后,原、被告与被告的父母同住,料理家务和照顾孩子主要由被告的父母承担。原告与被告的母亲因孩子等琐事有所矛盾。原告认为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感到非常压抑、无法排解,曾向被告提出与被告的父母分开居住生活,原、被告就此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初,原告离家居住。2014年9月,原、被告之子被确诊患恶性肿瘤,之后多次住院化疗。原告因此有时回到家中,但因工作繁忙,每天要到晚上10点以后回到家,在孩子住院期间很少陪夜,孩子主要由被告的父母照顾。现原告仍然在外居住,与被告分居。
  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在被告父母家附近租房居住。原告表示不再考虑和好,坚持要求离婚。庭后,原告提供了2014年底双方关于离婚和经济处理的往来短信。在短信中,被告表示实在不想走到这一步,因自己受到了伤害,要求原告赔偿一些;原告表示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另外加上车辆款和当年买家具办酒的钱,共给被告10万元;被告提出包括带孩子4年的费用、精神损失费、开店的收入、车辆款,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共计100万元;原告不同意。被告称是因为原告叫其开条件,自己当时只是说的气话,自己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原、被告的矛盾主要起因于婆媳相处的问题,继而损害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本院对于原告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本院认为双方没有到感情完全破裂、非离不可的地步。一方面,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当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另一方面,双方的孩子现患XXX疾病,尤其需要父母的关爱,一个完整、良好的家庭成长环境将更有利于孩子的身体恢复,因此原、被告比一般的家长承担着更大的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再者,夫妻矛盾、家庭矛盾通常难以避免,关键是在产生矛盾后要合力谋求妥善的解决方法。原告因认为无法继续与被告的父母共同生活,在与被告沟通未果后继而对被告非常失望,以致要求离婚。而此矛盾并非无法解决,只要双方和被告的父母合力,矛盾应当可以得到妥善的解决。现被告表示可以考虑原告要求与被告父母分开生活的意见,是解决矛盾的一个较好的开端。综上,本院认为,离婚只是到万不得已时才适合采取的一个补救措施,而双方的矛盾并非无法解决以致非离婚不可的地步,特别是在目前孩子身患疾病的情况下,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只要双方能够本着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原则,尽量站在对方的立场和角度来考虑,以家庭和孩子为重,双方之间的矛盾应当是可以妥善解决的。希望原告能够从大局出发,给被告、孩子以及自己一个机会,通过与被告共同努力,重建起和睦、融洽的婚姻家庭关系,给孩子提供一个完整、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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