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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刑初字第00057号(2)
二、被告人袁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三、被告人方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兵
人民陪审员  谢文刚
人民陪审员  阙慰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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