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扬广刑初字第00301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某,无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烽彬,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个体。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及其辩护人许烽彬、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验院指控:2007年7月至2012年,被告人纪某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在互联网上通过QQ号码23×××00(昵称“桀洛摩尼”、“完美咖啡”等)联系买家何某、朱某等人,并使用淘宝账号jkq2002、支付宝账号jkqzj@163.com等网络账号销售“完美世界”国际版网络游戏绑定帮派、绑定电脑、绑定角色外挂程序,非法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954024元。被告人刘某自2010年7月以来,在未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从被告人纪某处购得“完美世界”国际版网络游戏绑定帮派、绑定电脑、绑定角色外挂程序,并通过其QQ号码15×××62(昵称“大家好”)、支付宝账号chengxin2088@126.com、liuchao499375527@163.com等网络账号联系买家,销售“完美世界”国际版网络游戏绑定帮派、绑定电脑、绑定角色外挂程序,非法销售金额计人民币342590元。案发后,部分赃款已扣押;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纪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纪某辩称,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在互联网上销售“完美世界国际版”网络游戏绑定帮派、绑定电脑、绑定角色程序,没有异议,其也没有取得相关经营资格,该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其不清楚。


总共5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