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刑初字第00301号(2)
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其在网上找到QQ名叫“完美咖啡2012”的人卖“完美世界”网络游戏外挂,其就与之联系要求给他做代理,对方表示同意。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其开始批发“完美世界”网络游戏外挂在网上卖,外挂共三种分别是绑定帮派、绑定电脑、绑定角色。其主要是通过淘宝账号付款给“完美咖啡2012”,也有通过财富通将钱付给他的。其QQ号是15×××62、QQ名是“大家好”,支付宝账号chengxin2088@126.com、liuchao499375527@163.com,店铺名叫“诚信服务商品城”。其还在QQ名叫“自由答题器”的人那批发销售“完美世界”自由答题器。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玩过“完美世界国际版”网络游戏,不少于5次购买过该游戏的绑定角色外挂程序,系通过淘宝找到“完美咖啡”纪某互联网淘宝店铺购买的。
4、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玩过“完美世界国际版”网络游戏,3次购买过该游戏的绑定电脑外挂程序,系通过淘宝找到“完美咖啡”互联网淘宝店铺购买的。
5、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玩过“完美世界国际版”网络游戏,2次购买过该游戏的外挂程序,一个是绑定角色,另一个是自由答题器,系通过淘宝找到“完美咖啡”互联网淘宝店铺购买的。
6、证人尤某的证言证实:其曾玩过“完美世界国际版”网络游戏,购买过该游戏的绑定角色、绑定机器外挂程序,系通过淘宝找到“完美咖啡”互联网淘宝店铺购买的。
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暂扣款收据证实:公安机关从纪某住所扣押了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三星彩色显示器一台、银行卡六张、支付宝一个、e路通一个、诺基亚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硬盘二个、DVD光盘十二张、暂扣款人民币1555600元;扣押刘某暂扣款人民币10万元。
8、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从纪某处扣押的硬盘中检测出“完美世界国际版”游戏客户端进程“elementclient.exe”,获取游戏进程内存数据,该软件界面显示具有以下功能:强制飞行、穿越障碍、隐藏建筑、无限视野、连续跳跃、穿门、贴墙滑行、捡物。
9、纪某的支付宝交易清单证实:纪某通过淘宝网店、财富通销售“完美国际”游戏外挂的交易明细。
10、尤某、朱某的支付宝交易清单证实:尤某、朱某向被告人刘某购买游戏外挂的情况。
11、纪某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纪某通过QQ聊天与包括刘某在内的下线买家联系销售游戏外挂的聊天记录。
12、协查案件函、情况说明、回复函证实:个人无法申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纪某、刘某不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13、完美公司的情况说明、回复函、相关资质证明证实:北京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登记有“《完美世界》网络游戏软件V1.0”、上海完美世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登记有“完美世界2网络游戏软件[简称:完美世界2]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过分析,指出“完美国际辅助”、“完美咖啡HPG辅助”网络游戏外挂修改了该公司网络游戏产品执行过程中的逻辑,在向游戏客户端注入外挂的功能模块后开始运作,会导致外挂用户完成如自己打怪,自动加红蓝以及其他一些功能,影响了网络游戏的公平性,破坏了网络游戏的运营环境。
1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天泽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实:纪某的支付宝账户jkqzj@163.com从2008年5月26日至2012年12月26日从事销售“完美世界”网络游戏外挂24544条,销售金额计1954024.8元;刘某的支付宝账户chengxin2088@126.com从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29日销售“完美世界”网络游戏外挂8072条,销售金额计342590元。
1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纪某系在家中被抓获;被告人刘某系自己主动投案。
16、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纪某、刘某的出生日期等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刘某在网上销售挂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游戏外挂程序,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属于非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纪某的辩护人提出纪某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没有破坏游戏的技术保护措施等辩护意见,如前所述,纪某的行为虽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纪某销售游戏程序“修改了该公司(完美公司)网络游戏产品执行过程中的逻辑,在向游戏客户端注入外挂的功能模块后开始运作,会导致外挂用户完成如自己打怪,自动加红蓝以及其他一些功能,影响了网络游戏的公平性,破坏了网络游戏的运营环境”,应当属于外挂,其行为属于非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系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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