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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刑初字第049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2014年7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殷善鹏,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甲。2005年5月26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峻鹏,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乙。2014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鲍某。2014年7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4)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沈某甲、沈某乙、鲍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殷善鹏、被告人沈某甲及其辩护人杨峻鹏、被告人沈某乙、被告人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曹某、沈某甲等人以105元/个的价钱购进豆浆机、电高压锅,以30元/只的价钱购买毛主席纪念怀表,以80元/只的价钱购进赠品桶锅、炒锅,以30元/把的价钱购买赠品刀具。后和被告人沈某乙、鲍某,或分或合,分别在扬州市水利机械厂、治淮新村、双桥卫生院等地,采用诱导被害人帮助其推销产品,即可将购买产品的钱全额退还并获取赠品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丁某等人花费人民币共计82560元购买其产品,实际获利人民币5300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宣读了四被告人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扬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沈某甲、沈某乙、鲍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同时认为被告人曹某、沈某甲是主犯,依法处罚;被告人沈某乙、鲍某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沈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甲、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曹某、沈某甲、沈某乙、鲍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曹某等人的行为属商业欺诈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2、如法院认定被告人曹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其具有以下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并可适用缓刑:(1)被告人曹某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曹某积极退赃。
被告人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沈某甲等人的行为属商业欺诈行为,指控其构成诈骗罪值得商榷;2、如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则其具有以下依法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沈某甲在江苏省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2)被告人沈某甲在扬州市工艺坊门口的犯罪事实系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属特别自首;(3)被告人沈某甲积极退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与被告人沈某乙系夫妻关系,被告人沈某乙与被告人沈某甲系姐弟关系。2014年6、7月间,被告人曹某、沈某甲等人以人民币105元/个的价格购进豆浆机、电压力锅,以人民币30元/只的价格购进毛主席纪念怀表,以人民币80元/只的价格购进赠品桶锅、炒锅,以人民币30元/把的价格购进赠品刀具。后被告人曹某、沈某甲和被告人沈某乙、鲍某等人,时分时合,由被告人曹某、沈某甲负责诱导被害人帮助宣传推销产品即可将被害人购买产品的钱全额返还并可获取赠品,由被告人沈某乙负责发货、收款,被告人鲍某等人负责发货,先后在扬州市广陵区工艺坊门口、扬州市水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院内、扬州市邗江区双桥卫生服务站附近,诱使被害人谢某等80余名中老年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50余人)以人民币520元/个的价格购买豆浆机、电压力锅,以人民币160元/只的价格购买毛主席纪念怀某四被告人共计骗得被害人人民币82560元,实际获利人民币53000元。其中,被告人曹某、沈某乙参与作案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73800元,参与实际获利人民币47375元;被告人沈某甲参与作案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69720元,参与实际获利人民币44765元,被告人鲍某参与作案3起,涉案金额人民币82560元,参与实际获利人民币53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6月17日至6月22日,被告人沈某甲、鲍某等人在扬州市广陵区工艺坊门口推销产品。推销活动前几日,被告人沈某甲诱导被害人帮助其宣传推销产品即可将被害人购买产品的钱全额返还并可获取赠品,被告人鲍某等人负责发货。2014年6月22日,被害人谢某等8人因相信购买产品即可退钱并领取赠品的模式,花费人民币共计8760元购买被告人沈某甲、鲍某等人推销的豆浆机、电压力锅和毛主席纪念怀表等产品并获得相应赠品。后被害人谢某等人准备领取返还购货款时,被告人沈某甲、鲍某等人驾车离去。被告人沈某甲、鲍某等人实际获利人民币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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