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广刑初字第0494号(2)
2、未到庭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年5月13日“情缘婚介”老板娘王兰向其介绍房某为相亲对象,说对方是做电缆生意的。后对方发短信约其见面,见面时对方电话不断,电话里还讲7月4日要在春江花园拿一幢7楼的150多平方的房子等等。对方介绍自己在江阳电缆厂做销售,有时接到业务会自己做,一笔生意就能挣十几万元。后双方再次见面时,对方讲认识泰州市常务副市长,并通过关系帮他儿子安排了工作,又讲他姨娘在泰州老家开刀,没有子女过问,都是他在张罗,显得很有责任感,等等。2014年6月16日对方给其发短信,说在丹阳收货缺四千多,并说做成这个生意能挣十几万元,并且第二天就能还钱,其就向对方农行卡内汇了4400元;2014年6月23日,对方给其打电话,说是北京客户来扬州玩,身上没钱招待,让其汇1000元,并说自己有一笔60万的货款在银行,等钱拿出来就与之前的4400元一起归还,其没法拒绝,就向对方的农行卡内汇了800元;2014年7月2日,对方说自己在江都要60万货款,但兰州那边退货,货押在仓库要付保管费,便向其借钱,并承诺与之前的钱一起归还,其又给对方汇了800元。
3、未到庭被害人吉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年5月其通过“情缘王兰婚介所”认识房某作为相亲对象。对方介绍自己在江阳电缆跑业务,而且生意做的比较大,一年收入有四、五十万。2014年5月底的一天,对方说自己姨娘生病,在上海开刀,为此,已经花费了4万多元,还需要1万多,希望其能帮忙凑钱,其同意后就向对方农行卡内汇了10000元。第二天,对方又打电话,说身上带的钱都交给医院了,希望其能再打点钱。其见对方孝顺就心软,又向对方农行卡内汇了3000元。之后,对方说要帮其小孩转学到树人中学,并说认识树人中学方校长,但请人吃饭和交学费需要花钱,其就分两次给对方卡内汇了4000元和2000元。另外,还有两次,对方说身上没有钱了,向其借钱,其就分别汇了1000元和3000元。其一共给对方汇了6次款,总计23000元。2014年7月,其向对方说自己实在没有钱了,对方才归还其现金1000元。
4、未到庭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4年6月其在望月路一家足疗店内给客人做足疗时,认识了客人房某。当时其正在为女儿上大学的事情操心,对方就让其不要操心,并称可以为其女儿上学帮忙,包括以后工作,都能帮忙。后来对方发短信说上学的事情有把握了,并约其及女儿一同前往苏州美术工艺职业学校谈上学的事情。期间,对方让其买了两条中华香烟,一共900元,说是找人办事。到学校门口,对方一个人进去,后又出来说是时间太迟了,并当其面打电话约别人下午见面。后来对方说晚上要请学校领导吃饭谈其女儿上学的事,就让其拿2000元,其只给了对方现金1000元。又过了几天,对方说要去南京找人打点其女儿上学的事,让其汇1500元,最后其只汇了500元。
5、未到庭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明2014年5月13日其在自己经营的情缘王兰婚介所接待了房某。当时对方自称是做电线、电缆生意的个体,姜堰人,一年收入在20万元左右,想找一个岁数比他小的,过日子的人。其就向对方介绍了会员陈某的情况,并让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不久他们双方就见面了。后来双方都说看不中对方,房某又让其继续给他安排对象。在5月17日左右,其又将吉某介绍给房某,回访时双方都表示满意。后来,吉某、陈某都曾向其反映房某欠钱不还的事。
6、未到庭证人岑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在自营的莱福花园西门彩票站认识房某,当时对方陆续来其店里买彩票,后来双方熟悉后,对方还经常打电话委托其买彩票,开始也都给钱的。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9日期间,对方经常打电话委托其买彩票,都说过几天给钱,其一共帮对方买了2744元彩票,但对方一直以在外地、生意遇到挫折、汇票单写错等借口拒绝归还彩票钱。减去之前帮对方买彩票中奖的345元,对方还拖欠其2399元。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陈某、吉某、张某
以及证人王某、岑某辨认出被告人房某的情况。
8、银行卡复印件,证明被告人房某持有两张中国农业银
行卡的情况,卡号分别为62×××70、62×××76;被害人吉某持有一张卡号为62×××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的情况。
9、农行卡交易明细、存款凭证,证明被害人吉某通过其卡号为62×××75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向被告人房某持有的卡号为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存人民币23000元的事实;证明被害人陈某向被告人房某持有的卡号为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存款6000元的事实。
10、情缘会员登记表格,证明被告人房某在情缘王兰婚介中心登记会员时虚构职业、经济收入的情况。
11、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中华牌香烟(硬)二条价值人
民币920元。
12、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房某的自然情况。
1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房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12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9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于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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