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4)扬广刑初字第050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无业。2013年10月19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7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被告人赵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低价购进来源不明的“绿色伟哥”、“鹿鞭肾宝”等壮阳保健品进行销售。后被告人赵某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从山东、山西等地购进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粉状原料及片剂,自编食字号及“鹿鞭肾宝”、“虎哥”、“肾黄金”、“蟲草王”、“经典伟哥”、“战神100”等名称,在河南等地加工定做瓶子、标签、包装盒等,雇佣一名女工在其租赁的郑州市中原区华淮小区1幢101室进行包装,后其将所生产的上述壮阳保健品通过物流公司以塑料件、汽车内饰件等名义向江苏省扬州市、浙江省温州市、上海市等地进行销售。经查:1、2013年1月10日、5月24日,被告人赵某先后两次向扬州客户汪某销售“鹿鞭肾宝”等壮阳保健品共计250盒左右。得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元;2、2013年2月22日、3月28日、8月29日,被告人赵某先后三次向扬州客户张某销售“肾黄金”等壮阳保健品共计900盒左右,得款共计人民币4300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赵某租赁的郑州市中原区华淮小区1幢101室查获了尚未销售的“虎哥”、“肾黄金”、“蟲草王”、“战神100”等壮阳保健品部分成品、半成品,并查获其在扬州地区所销售的部分壮阳保健品。经扬州市药品检验所对上述被查获的壮阳保健品抽样检验,均检出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质“西地那非”。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汪某、张某、邱某、杨某、马某、华某等人证言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物流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扬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的通知,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