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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28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7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
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覃家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3日5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苏K×××××号中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邮市三垛镇乔三司线12KM+300M处左转弯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秦某丙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秦某丙多脏器损伤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打主动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及被告人陈某所在单位赔偿被害人亲属
551000元之外,被告人陈某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
50000元,已按协议给付3000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秦某甲、徐某、胡某、秦某乙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检验评估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邮市公安局110受理单,120呼叫记录,案件侦破经过,本院民事调解书,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陈某肇事后主动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晓丽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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