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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33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务工。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4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辩护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系被告人李某甲之兄,务工。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4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春贵,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夏永犯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展兴干、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蒋春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与王雪斌(另案处理)等人通过QQ聊天约定:被告人李某甲以“赵红峡”名义注册一淘宝网店,用于虚假销售联华超市100元面值卡,王雪斌等人通过使用被盗的QQ诈骗被盗QQ内“好友”等手段,骗取被害人支付宝账号、银行卡账号等向被告人李某甲虚假购买联华超市卡,被告人李某甲通过虚假发货等手段,骗得被害人卡内资金。被告人李某甲再利用上述诈骗资金购买魔兽世界点卡用于返还给王雪斌等人,并按诈骗金额12%左右的比例从中获利。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在江苏省海门市树勋镇富民村龙驰纺织品有限公司其宿舍,通过上述手段,参与诈骗作案3起,骗得被害人陈某等人人民币116300余元。被告人李某乙明知被告人李某甲从事诈骗犯罪活动,仍帮助转移诈骗资金并购买魔兽世界点卡转交给李某甲,涉案金额人民币10485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未提出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被告人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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