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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邮刑初字第0036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无业。曾因犯交通肇事罪,2010年6月21日被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抢劫罪,2014年8月1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辩护人居继武,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4)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汤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居继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7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在高邮市秦邮路军鑫商务宾馆一楼吧台,对工作人员顾某采用蒙头、按压身体等手段,劫得吧台抽屉内人民币4000余元。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害人顾某、金某的陈述,证人于才会、陈某甲、陈某乙、孙某等人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处警综合单、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收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红色雨披、拖鞋、电动车照片、手机通话记录照片,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物证鉴定室鉴定书,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秦某具有坦白、退赃等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随案移送物品:T恤1件、拖鞋1双、中裤1件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虞亚春
代理审判员  余荣杰
人民陪审员  刘 英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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