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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邮刑初字第0119号(2)
该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商户名称为“杭州灯具市场一片光明灯饰经营部”的POS机的工商登记资料、申办POS机的客户资料、POS机的刷卡记录、交易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7、2009年9月,被告人李某将商户名称为“仪征市刘集镇青莲电器经营部”的POS机出租给顾某,顾某利用该POS机在2009年9月22日至2009年12月16日,采用虚假货物销售或服务等交易手段,为银行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以牟利,刷卡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4813292元。后顾某将该台POS机分别转租给陆某(已判刑)、王某,由该二人利用该POS机在2009年11月至2009年12月间,采用虚假货物销售或服务等交易手段,为银行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以牟利,刷卡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该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陆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商户名称为“仪征市刘集镇青莲电器经营部”的POS机的工商登记资料、申办POS机的客户资料、POS机的刷卡记录、交易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8、2009年10月,被告人李某将商户名称为“扬州市广陵区南方美容美发”的POS机出租给顾某,顾某利用该POS机在2009年10月13日至2009年12月28日,采用虚假货物销售或服务等交易手段,为银行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以牟利,刷卡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2138246元。后顾某将该台POS机转租给王某,王某利用该POS机在2009年11月4日至2009年12月23日,采用虚假货物销售或服务等交易手段,为银行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以牟利,刷卡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867390元。
该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商户名称为“扬州市广陵区南方美容美发”的POS机的工商登记资料、申办POS机的客户资料、POS机的刷卡记录、交易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9、2009年9月,被告人李某将商户名称为“高邮市学华百货超市”的POS机出售给顾某。2009年9月15日至2010年7月12日,顾某伙同商某,利用该POS机,采用虚假货物销售或服务等交易手段,为银行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以牟利,刷卡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300余万元。
该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商某等人的证言,商户名称为“高邮市学华百货超市”的POS机的工商登记资料、申办POS机的客户资料、POS机的刷卡记录、交易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10、2009年8月,被告人李某将商户名称为“杭州华东陶瓷建材市场迪德建材经营部”的POS机出租给顾某,顾某利用该POS机在2009年8月3日至2009年8月4日,采用虚假货物销售或服务等交易手段,为银行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以牟利,刷卡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269251元。
该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等人的证言,商户名称为“杭州华东陶瓷建材市场迪德建材经营部”的POS机的工商登记资料、申办POS机的客户资料、POS机的刷卡记录、交易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11、2009年9月,被告人李某将商户名称为“杭州华东陶瓷建材市场爱达建材经营部”的POS机出租给顾某,顾某利用该POS机在2009年9月14日至2009年11月5日,采用虚假货物销售或服务等交易手段,为银行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以牟利,刷卡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288400元。
该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顾某等人的证言,商户名称为“杭州华东陶瓷建材市场爱达建材经营部”的POS机的工商登记资料、申办POS机的客户资料、POS机的刷卡记录、交易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12、2010年7月,被告人李某将商户名称为“江都市大众地板经营部”的POS机出售给陆某,陆某在2010年7月20日至2010年8月3日,采用虚假货物销售或服务等交易手段,为银行卡持卡人刷卡套取现金,从中收取“手续费”以牟利,刷卡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1881997元。
该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等人的证言,商户名称为“江都市大众地板经营部”的POS机的工商登记资料、申办POS机的客户资料、POS机的刷卡记录、交易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2011年12月15日,被告人李某在扬州市江都区向高邮市公安局民警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该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发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另有持卡人吴琪峰、陈建立、芮达、吴建坤、沈怀建、费兵、潘伟春的证言及其辨认证人顾某的笔录和照某持卡人范小东、王诚、路凤兰、姚克宏证言及其辨认证人商某的笔录和照某证实顾某从事刷卡套现以及顾某和商某合伙从事刷卡套现的事实。持卡人酉玮昌、沈小进、孙大伟、高展飞、杨坚、徐建明、徐宏江、袁玉滨、丁峰、郁晓英、任涛、朱闻石、步云、荣福民、陆乐、陆竞舫证言及其辨认证人王某的笔录及照某证实王某从事刷卡套现的事实。持卡人杨锦荣、孙燕、周清阳、常荣康、孙蕴、殷彩文、张学林证言及辨认证人陆某的笔录和照某证实陆某从事刷卡套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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